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不断强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2025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上海美丽早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案
2024年12月31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美丽早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年产各类食品1.8万吨建设项的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别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档的规定,对上海美丽早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平湖市森妮诗卫浴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24年10月2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森妮诗卫浴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3楼1号和2号喷漆间内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存在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档的规定,对平湖市森妮诗卫浴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8月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料间使用乙酸乙酯、聚氨酯树脂等危险化学品,配料间内部分设备设施为非防爆设备;同时乙酸乙酯、聚氨酯树脂等危险化学品未存放于专用仓库内,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专用仓库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第一档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档的规定,对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美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放酒精、无水乙醇、脱模剂等危险物品的仓库中,没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通风装置等安全设备,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第一档的规定,对平湖美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4日,平湖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平湖市连方烟花爆竹经营部在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存放了烟花爆竹223箱,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存放量(无仓储小于80箱/80千克)存放烟花爆竹,超出限量178.75%,存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越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平湖市综合执法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平湖市连方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嘉兴双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案
2025年1月15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来进行取证,发现嘉兴双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11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在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1月15日一个经营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为拥有经营车辆总数的42.31%,已超过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30%,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嘉兴双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有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的违法情节较轻但有典型性,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依法予以查处。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三管三必须”理念,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