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某曾借钱给汪某、呱某,但是,这两个家伙到期不还钱,喵某就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8月(注意,已经是三年半以后了),检察院跳出来了,向市税务局查询喵某个税申报信息。果然,喵某没有缴纳利息所得的个税,于是,以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征收税款导致国家财产损失为由,向示范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税务机关向喵某追缴税款、滞纳金。
大家知道,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是自然人对自然人,根本没人去缴纳个税,因为纯粹的私对私,你根本管不到。
但是,一旦进了法院,借贷信息就暴露了。所以,当执行到了利息的时候,法院就可以把信息同步给税务局或者检察院。
所以,这种类型的公益诉讼叫“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公益诉讼”——你税务机关怠于履行指责,导致国家财产遭受到了损害,我检察院向你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家财产。
行政公益诉讼条款是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时增加的,此后就慢慢的出现检察院跟税务局找茬的案件,但那会儿还都是零星的几个,直到这两年,不知怎么了,涉税公益诉讼案件突然变多了。
感兴趣的话,可以去搜一下各地检察院的官方号,基本上全都有涉税公益诉讼的宣传稿。我们检察院创立了什么环保税监督模型,耕占税监督模型,成品油涉税监督模型,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追缴税款多少多少。
回到本案。显然是当地检察院也在搞这个活动,从法院把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卷宗集中调过来了,集中去税务局查这些债主交没交个税。
本案中,示范区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检察院回复,说我们已调查核实,喵某确实没交税,我们给喵某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打电话要求喵某补税,加收滞纳金,但是吧,这个喵某非常不配合。
一年后(2023年8月),可能是和河南省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有关,具体我没太了解,总之,示范区税务局征管职责调整,由开发区税务局继续履职,喵某涉税案件也也转交到了开发区税务局。
如此又拖了一年,时间来到2024年7月。眼见没下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状告税务局怠于履职,导致国家税款利益持续受损,请求判令税务局向喵某追缴税款、滞纳金。
你还别说,公益诉讼好使。这边一提起诉讼,不到五天,喵某的4000元税款及2994元滞纳金就到位了。
检察院表示,no~no~no~no~no——我要变更诉讼请求。因为起诉后,你们已经将款项追缴到位,所以,现在我只要求法院对税务局在喵某税款征收一案中怠于履职的行为确认违法。
意思是,本来要求你改正错误,但你已经改正了,现在只要求确认你曾经犯了错。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检察院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如果行政机关整改到位了,程序到此为止;行政机关没整改到位的,检察院才能提起诉讼。
不是我们开发区税务局。工作交接的时候,我们并没有从示范区税务局接收检察建议书。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能采用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比如银行划扣款项、查封、扣押资产等等)”
他2019年2月取得的利息,检察院发现的时候都已经2022年8月了。而喵某不属于偷税情形,属于漏税,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还有国税函〔2009〕326号文,漏税税款不到10万元的,追征期最长就是三年。
第四,就算可以追征,也别管有没有强制执行吧,我们现在已经把款项追回来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应该撤回起诉。
虽然《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但是,本案有必要吗?税款和滞纳金都追回了,你撤回起诉不就完了吗?干嘛追着我不放呢?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税务机关内部调整,工作事项工作交接,相关职责已经从示范区税务局转移到了开发区税务局,就应该由开发区税务局继续向喵某追缴税款。
虽然你们当时扯皮,拒绝接收示范区税务局收到的检察建议书,但示范区税务局已经把检察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做了转达,检察院不需要再重新送达一次检察建议书了。
你不能只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你再看下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你看,这条援引了第四十条,但是,主语却没有限定是生产经营纳税人,所以,自然人也可以强制执行。
说实话,这块是《税收征管法》的一个bug,长期以来争议不断。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已经做了修改,明确去掉了“生产经营纳税人”的限定,以后,自然人也明确可以被强制执行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方有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对不对?如果按旧个税法,确实追征期已经过了。但是,新个税法增设了个人年后主动申报的义务,所以,追征期没过。
《个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2019年2月,喵某取得所得,支付方未代扣代缴。那么,喵某个人需要在2020年6月底之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所以,追征期算三年的线月立案的,没有超过三年追征期。
第四,本案就属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四条所说的虽然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但是:“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我们看税务局对法律规定的职责了解不够全面,对法律适用有误解,对本身如何履行监管职责、是否依法充分履职认识有偏差,所以,希望能够通过判决确认其之前的履职不到位行为违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让税务局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监管职责,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借此机会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为叙述方便,我把一审二审的一些对抗内容都捏合到一起讲了。实务中,基本都是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税务局整改就完事了,比较少拖进诉讼的,更少见解决了以后还不撤诉坚持确认违法的。
税务局虽然在面对企业的时候比较强势,但是,在检察院公益诉讼面前,在税收征管审计面前,还是比较弱势的。
可以看到,本案中又是涉及到很多《税收征管法》的内容。中国税收实体法十几部,但程序法主要就这一部,很重要,但是,大家都没怎么好好学过,基本都是重实体轻程序,到了实务中才发现《征管法》的重要性。
对个自然人强制执行,一是难度太大,二是成本过高,三是收益太小。你就是忙上数个月,才收来不到一万的税款,效率太低。检察院不从工作的实际出发,一味的挑毛病,谁也受不了。
说得很在理,严重同意你的观点。就像我们这里公安局抓一个逃犯,几百人忙活两年多花了几百万就为抓一个人,难度太大,成本过高,收益太小,效率太低。检察院不从实际出发一味挑毛病,还把卷宗打回来两次要求补充证据,搁谁谁不难受。把这几百万拿个零头䃼贴受害者,公安省事,检察院省心,事主得利,一举三得,这样的好事检察院都做不来,傻么![捂脸][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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